台州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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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简称:台高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以上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为主,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围绕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效益这一目标,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以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素质,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 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工业经济系统行业协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联系实际贯彻执行;

(二) 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工作者的作用,任务和职责;

(三)  研讨企业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经营机制,改善营销工作,强化企业经济信息,推进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 增强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经济发展;

(五) 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六) 协助会员单位关于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会员以本市大中型企业为主,同时吸收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为单位会员中的董事长、总(总经理)或具备高级经济师职称以上的企业管理干部及经济组织中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每年享有协会给予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事宜的指导工作,以及协会相关的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一年一次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次性缴纳一届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另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 4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职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研究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